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判刑后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超过三个月的,送交监狱后,由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各监狱的押犯情况分配 。在正式下队后的五日内监狱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