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缴费差额补偿,省高院会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的政策,在同一省内,是执行相同的规定。工伤职工因为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瞒报职工缴费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是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到省高院依然会予以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