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