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审批备案的各类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高校间的中外合作办学。截至2012年7月,教育部公布批准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33个,项目有518个,覆盖除新疆、西藏、青海、宁夏之外的27个内地省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遵循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既有机构又有项目,考生和家长容易混淆,产生错误的认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外国高校同中国高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这个概念很长,有三个定语作为关键点,即:是国内外高校间的合作办学;办学地点在中国境内;学校招收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学生。如: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等大学。国家批准的这类高校比较少,全国仅33所。
在招生方面,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招收的学生,需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属于计划内招生。在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方面,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按国家规定颁发中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目前,在实际执行中,有多种不同情况。例如:西交利物浦大学为合格毕业生颁发该校学士学位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学位证书,但对4年都在中国的学生颁发的利物浦大学毕业证书上会注明该生是在英国之外就读,这与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生获得的证书是有区别的;联合国际学院(UIC)毕业生学成后获颁UIC毕业证书和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正规高校与境外高校开办的合作项目,其办学层次和类别是非常多样化的,有高等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加上这些项目常常依附于正规的高校,令人眼花缭乱,难以鉴别。按照国家规定,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从中可以看出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要宽松得多,且权力下放,致使批准实施的合作办学项目众多,目前已达500多项。在学历证书发放方面,按照规定,对于学历教育,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或颁发中外双方学历学位的,其招生必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属计划内招生;只颁发境外学位证书的,教育部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的同时,确定其招生计划数,该计划不计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就读颁发境外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生,可在入学一个月后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所获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如届时查不到本人的相关信息,则所获境外学位证书将不予认证。对于非学历教育项目,考生无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填报高考志愿,只参加该校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在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可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修读这类项目,能否被合作学校录取,以及能否在合作学校完成学业正常毕业,获得毕业学位证书均取决于学生自身实力,国外教育都是宽进严出的。达不到要求,则不能毕业。此外有一些项目其实就是留学预科班,根本不是学历教育项目,对此,考生一定要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