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诉讼期间将房产给其做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做贷款担保,是否涉嫌转移资产?

2025-04-29 0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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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复:以进行梳理分析这个问题?

作为原告人事例分析:

1.原告当事人存在申诉请求的理由。

2.原告须追讨欠款,且有事实原因。

3.原告且有确凿的充分证据、证言证人证辞、合同证据、视频录像,公诉材料备案齐全,整体证明材料表述清楚明了。


作为被告人事例分析:

1.被告当事人且在诉讼期间,已知或未知与否,判断分析是,涉嫌转移资产、逃逸或逃避属自由小股东。

2.被告当事人,经人民检察院起诉方查明事实原因,被告名下无财产,且又与其房产公司做自由小股东,并且向其房产公司货款担保金为: 120万元。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1)、原告当事人申诉理由、事实充分,经报批人民检察院办案行政人员,经过查证、论证,案件过程录像视频,原告公诉案件真实、合法、有效。

(2)、被告当事人须经人民检察院办案行政人员调解、申诉、辩解、论证,且被告人与原告人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后,而且人民检察院调解员严格要求被告当事人索赔原告一切违约金(未执行滞纳金金额单),原物原样造价赔偿预算表,并且原告当事人原本收回欠款:100万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