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给不是个法律词汇,通常理解为债务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实物方式偿债,常常说以某某财产“抵给”债权人,结清债务。
抵给不是个法律词汇,没有这个定义。
“抵给”通常理解为债务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实物方式偿债,常常说以某某财产“抵给”债权人,结清债务。
抵押是种担保手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上没有低给这个词 何来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