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应当以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法律精神对于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二字是有紧密联系的。
依据198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的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下,可以按照政策来判定,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这样解释应该可以理解的,也可以参考国家机关的做法。现在凡是有公职的人员,一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就失去公职了。按此例,是可以的.
综合上述意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法定的产假待遇,但产假应该予以保证(保证其顺利生产),产假及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予以区分。
至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慎重处理。如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列为规章制度之一,违反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并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反而是符合及推行国家政策的措施之一,可以制订。
既然你们是老国企了,应该对这方面是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你不妨找一下你们企业对这方面的规定,查阅规定之后再进行处理。
貌似不行。记得好像规定孕妇是不能被辞退的。
1:公司不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司只能按照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否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公司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反应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