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服刑人员 刑满释放后回原单位工作,按规定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