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中华民国在1949年政府迁台后,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但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