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柔”VS“柔洁”: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2025-04-29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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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商标词汇显著性的强弱,可以将商标词汇分为5类:臆造词汇,即杜撰的文字所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如“海尔(HAIER)”(冰箱);随意词汇,即商标组成词汇与商品无明显联系,如“中华”(铅笔);暗示词汇,指商标组成词汇与商品之间具有某种暗示的联系,如“野马”(自行车);描述性词汇,即商标组成词汇是对商品质量或特征的直接描述,如该案中的“洁柔”(属于对纸巾质地、触感的描述);通用词汇,即由某类商品通用名称所组成的商标。
上述5类商标词汇中,除了臆造的商标词汇是由商标创设者完全独创外,其他商标词汇都是由公有领域的普通词汇甚至描述性词汇构成,这就使得这些商标并不具有足以使得商标权人彻底垄断该商标词汇,当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这些普通词汇或者描述性词汇时,不视为对商标权的侵犯。
对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凤凰自行车制造商可以在其广告词中合理使用“永久”一词——“凤凰自行车是您永久的朋友”,而不视为对自行车商品上的“永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因此,尽管“洁柔”作为一个描述性词汇用在纸巾类商品上,经过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量营销成为一个知名品牌,但其无法阻止其他人对类似词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在商品上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描述性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

回答2:

1、这个申请商标局是会通过的
2、如果有一方比较出名(有一定的知名度),又是在先申请的话,是可以想商标局提交对在后申请的商标近似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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