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 ,更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 ,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的理性追求。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法律至上、限制权力、保障自由和关注效益、民主、秩序、平等。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深远。宗法伦理观念并未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自然消逝 ,而是不断地获得延续和传承 ,几经沉淀已深深地溶入国人的血液之中。它的等级精神、人治色彩、群体为重、义务为本、和为贵、无讼的价值取向大大消解了现代法治的精神。
中国古代是农业自然经济的一统天下,生产的目的是消费而不是交换,家庭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各家使用国家的土地向国家纳税服役。这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带给人们社会关系的最大特征就是依附性,个人依附家庭、家庭依附国家。为了维护这种依附关系,必然要求群体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社会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社会本位、义务本位因而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重刑轻民"因而成为中国法律的一大特征。"法律由于主要体现为国家的镇压工具,是异已的力量,人们由此畏惧法律、害怕诉讼,用法律解决纠纷不可能成为人们的选择目标",法律的调节功能也就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法律仅成为国家专制的工具,而没有成为人们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与中国封闭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是宗法等级的社会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结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所谓"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一方面从国家法律高度维护这种宗法伦理关系,一方面承认家族法规的合法性,而且还赋予家长对家属的司法惩罚权力,以弥补国家法律不足。国家对家族法规的高度认可,形成了中国法律浓厚的伦理色彩,法律和道德合一,法律附属于道德。这种血缘等级与阶级关系一道形成了整个社会重身份、讲名气、论地位的风气,立法上也就遵循法有等差的原则,同罪异罚、法律面前不平等被视为天经地义。在等级的网络中,自然难以产生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建立在宗法等级结构之上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是一切法权的渊源,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人治社会由此产生。在古代中国,司法历来不能独立,中央是司法隶属行政,地方是行政司法合一。行政统管一切,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人存政举,人亡政意,权大于法的观念已固化在人们的行为模型中,至今难以消除。意识形态领域中儒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意识形态的核心。儒家思 想强调和谐与稳定,并通过以"礼"为核心的道德准则来加以维护。它强调身份、义务、群体和修心,否定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儒家思 想通过统治者的强化,普遍支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如"为政在人"的 "人治"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德主刑辅思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执法原情观等。这些思想经过千百年的灌输,深入到人们的思维模式和日常行为之中,要彻底变更决非易事。
根源于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等方面无不打上宗法制度的烙印,形成了轻法律、重人情为特色的伦理型法律文化。具体表现在:
一、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在宗法制社会里,国是家的扩大和延伸,治国等于理家,家族的和睦稳定意味着国家的稳定。对于家族的治理,仅用冷冰冰的法律显然缺乏人情味,不利于家族内部关系的稳定,所以夏、商、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采取了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温情脉脉的统治方式,即以礼作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用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使尊卑、贵贱、亲疏、长幼有了各自的行为规范。
二、以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依据
(一)亲属间相犯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依据———服制入律
(二)以与犯罪者之间有无血缘关系作为是否享有诉讼权的依据———亲属相隐
(三)以与特权者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能否享有司法特权的依据———议、请、减、赎
(四)以嫡、庶之别作为是否享有继承特权的依据———严格区分嫡、庶
(五)严格维护家长的特权———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
三、家法是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法族规是宗族组织以国家法律、民间习惯及纲常礼教为原型而形成的,用来调整宗族内部关系并在宗族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家法与国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认可和支持家族法规
(二)家法族规是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
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宗法伦理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很多人而言,只知有官,不知有法,在他们的意识里,所谓“法”多指“杀人偿命”等还能寻到一些同态复仇影子的刑事法律;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在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心目中也要打上几分折扣,输官司的一方无论是否该输,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天然而成;第四、人情、面子困扰司法人员,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执法者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第五、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为行政力量可以解决一切,视权大于法;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国家本位是以国家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法理念,它的核心判断是法律是国家的附属物,法源于国家,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任何规范只要打上国家的印记,就是法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法离不开国家是因为国家是造法之母;国家离不开法律是因为法律是实现统治阶级政策、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在这种传统文化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重义轻利,讲身份等级,忽视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轻视人的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中国传统‘集体本位’,简言之,就是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社会秩序。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对此,马克思说:“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各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家国同构可以看作父亲为一家之君,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国与家是彼此沟通的。因此,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的说法。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中国古代《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和伦理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