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婚姻保证书?
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为了预防婚后产生矛盾,或者给对方安全感,很多夫妻都会签订婚前保证书。这些婚前保证书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内容都是一些生活琐事。比较常见的条款就是关于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而且现在大多数的婚姻保证书都是男性单方面地向女性作出保证。这种保证书里面涉及的很多条框都是不合理的,只是作为给女性带来安全感的凭证。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2、婚姻保证书有什么作用?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3、哪些情况下写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4、婚姻保证书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1、什么是婚姻保证书?
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为了预防婚后产生矛盾,或者给对方安全感,很多夫妻都会签订婚前保证书。这些婚前保证书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内容都是一些生活琐事。比较常见的条款就是关于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而且现在大多数的婚姻保证书都是男性单方面地向女性作出保证。这种保证书里面涉及的很多条框都是不合理的,只是作为给女性带来安全感的凭证。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2、婚姻保证书有什么作用?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3、哪些情况下写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4、婚姻保证书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网页链接
陈某(男)与郑某(女)两人系自愿恋爱。婚前,郑某要求陈某写一份保证书,称如果以后陈某提出离婚,那么他的婚前财产要分给郑某一半,陈某当即写下保证书,后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郑某遂拿出陈某所写的保证书,并提出两人平分陈某的婚前财产。
【意见分歧】
对于陈某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某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某写下保证书并与郑某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某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
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某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某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某要求陈某写保证书,陈某具有写或不写的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陈某提出离婚后,郑某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割财产。
保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恋爱时签的“结婚保证书”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