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全月没有一天超过33摄氏度,单位是否不要发高温费?这是在上海。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下述两种情况有其一就要发高温费:
①.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②.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所以,如果单位安排了职工露天作业,即便气温没超过33℃,也要发放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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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19号
发布时间: 2019-05-17 15:55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三、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