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保安队长,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处理这件事情,新来的两个保安21号晚上19:00点左右吃饭回来,在我们单位台球厅玩台球,一个老保安不让玩,说话不好听,就发生了口角争执,来的新保安就动起手来,拿着台球竿子就给老保安来了一下,然后就离开了台球厅,老保安不服气,就找来四个保安帮忙,每人手里一个木棍堵在宿舍门口,两个新保安看事不对,也就在宿舍床底下拿起木棍和铁棍和冲进来的老保安打了起来,老保安头部被打破了,后来送到301医院包扎,医院证明单证明是轻伤骨折,其他人员被带到派出所,经过派出所初审去做了伤检,伤检所认定是轻伤骨折,我想知道两个新保安要付什么样的责任,可以私了吗?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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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