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调委会的组成采取“三•三制”原则,即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组成,人数各占1/3;
(2)调解员采取推举或指定的方法产生,职工一方的调解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一方和企业一方的调解员分别由基层工会和企业负责人指定产生;
(3)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负责人协商确定;
(4)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一般为工会主席),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5)没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总店)和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6)调委会成员的名单应报送上级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7)调委会成员的特殊保护同参与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方法相同:
①调委会成员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②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委员资格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③调委会成员因参加培训或调解活动时,占用了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8)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2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条件
(1)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3)经过正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