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报销办理方法如下: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80%;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6%、89%、92%。
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办理地点
医保地点医院缴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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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就诊及时结算 :
1、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首先需持卡挂号,就诊后刷卡结算,打印结算单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若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首先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并缴纳预付款。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清单参保人员需签字认可。出院时,办理出院登记,刷卡结算并打印结算单据。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费用可用个人帐户余额结算,个人帐户余额不足及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二、现金报销:
1、参保居民经核准的转诊转院、紧急抢救和异地就医等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由本人(代办人)在治疗结束30日(大学生可延长到90日)内,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居民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2、医疗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可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核审窗口办理 。
3、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参保人或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起10日内,完成受理输机并密封。每月第二和第四周的周四,由邮局物流公司到社保处收取病案送至居保大病保险办公室初审。自收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参保居民凭交通银行卡(存折)到交通银行领取报销款。
办理时限
一、就诊及时结算:
1、办理时限:即办。
二、现金报销:
1、办理时限 :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参保人或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起10日内,完成受理。社保处收取病案送至居保大病保险办公室初审,自收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
三、报销地点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信访咨询:江汉区新华路25号信访处 85764191
江岸社保处 江岸区二七小路新江岸五村2号 51273800
江汉社保处 江汉区发展大道金家墩玉宇里一号 85617896
桥口社保处 桥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83888176
汉阳社保处 汉阳区马沧湖路258号 50468761
武昌社保处 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 87255307
青山社保处 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四路12号 51600516
洪山社保处 洪山区书城路18号 87223125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6788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