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是指二个伙伴之间的契约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佣者(雇主、雇佣人、资方、甲方),另一方为被雇佣者(雇员、受雇人、劳方、乙方)。从法律意义来看,通过双方契约约定,“被雇佣者”为“雇佣者”工作(出卖劳动、提供劳务),并由雇佣者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
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工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工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雇工为雇佣人提供的是劳务,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
4、在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另一区别于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剩余价值,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是指在剥削制度下,被统治阶级剥削的,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即“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增殖”。显然,此“增殖”非彼“增值”,但决定了经济现象领域中的价格和利润增长运动。
剩余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多少是衡量社会生产力水平高低,人生价值大小及国家财力强弱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