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犯罪主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即使有重大盗窃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盗窃犯罪案件主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 位、职业,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被告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时,应对其年龄认真查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并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否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盗窃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第二,盗窃罪的危害结果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第3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外,有些盗窃案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盗窃案件虽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盗窃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采取的盗窃方式。
3、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数盗窃案件侵犯了以上四种权益,但有时只侵犯一种或几种权益也构成盗窃罪。例如将别人所有的房屋秘密出租并获取租金,就侵犯了他人的收益权,若收取租金的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盗窃的财产一般是动产,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上面的附属物,如楼房的窗子、门子等。盗窃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较少。盗窃的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能源、电信码号资源、技术成果等,例如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可以构成盗窃罪。另外,窃取的财产既可以是合法占有的,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
4、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必须证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仍然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有危害性;二是积极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刑法上有严格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即800元以上,小胡这种情况充其量是盗窃行为,但构不成盗窃罪,更何况证据上也很严格。
不管怎样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情,他无权处罚,他的行为(以此为借口向小胡要3000元)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小胡到公安机关报案。
小胡的行为不是盗窃。盗窃时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可是本案中的自行车已经被弃置,其所有权人已经放弃了对自行车的所有权,自行车属于无主物,而且,盗窃金额要达到1000元才予以定罪,显然那一辆破自行车不可能值一千,所以,小胡的行为不属于盗窃。不负任何责任。
对于A公司单方面的节约行为,其主张的理由无效,且有恐吓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A公司的行为,小胡可以基于胁迫原因,主张其行为无效,可以不解除租赁合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你赢的机率很高。
问题一:因为小胡在没有人在场且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别人的单车搬回自己的店面以及单位,在法律上已经有想侵占他人财物的私念,就比如梁丽,她虽然没有想私吞金首饰的念头,但会令别人产生误解,被指责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
问题二:由于在小胡及时归还破车,且财物金额不高,所以可能当成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拘留几天或者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至于那个A公司为什么可以恐吓小胡,并要挟他交罚款,麻烦楼主介绍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我想顺便研究一下``````
这些内容均由本人所写,如有抄袭,那么等着被检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