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大豆1000公吨

2025-04-29 0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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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无权,根据UCP-600.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
2.CIF没有对到港时间的限制,到港时间可以双方约定,不冲突。

回答2:

1:有权,虽然是同一航次,但是出现了两票海运单据,并且起运港和装船日期都不同,买方完全有权力拒付
2:CIF属于贸易条款,信用证属于支付方式,他俩不发生冲突,这一合同性质依然属于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