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经济合同
的主要
当事人
之间的
权利
和
义务
,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期限、约定: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履行
的
主体
应当是订立合同的
双方
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
债务人
向合同
债权人
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
债权
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
实际
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
第三人
,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
债务
,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合同义务
的应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
过程
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
,根据合同
性质
、
目的
和
交易习惯
履行
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
不明确的,按照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
标准
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
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
方式
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
费用
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
一方
负担。
四、
出卖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
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
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
买受人
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