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是宗法制。周朝是依照严格的宗法制度构建起来的。宗法制是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到西周才完备的制度。对比商朝我们知道,商朝末期确定了嫡子继承制,而到了西周则更加完善,确定了嫡长子继承。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的表现就是严格的等级制度。西周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据《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意思是,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采邑与卿大夫。卿大夫曰家。卿大夫立其宗之庶者为官。卿大夫以宗室弟子为之。“侧室”和“贰室”不同的学者理解各有不同。基本上即此意。而士则以其子弟为隶役。从周天子到诸侯,再到卿大夫再到士,层级严格而明确,构成了树根状的宗法网络。宗法制的核心是为了维护嫡长子的地位不可动摇。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宗族内分大宗和小宗,而大宗小宗的划分是以嫡庶之分为基础的。《礼记·丧服小记》有这么一段话,是对西周宗法制的描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具体而言,周天子是最大的大宗,他的大宗的位子(王位)由他的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儿子则被分封为诸侯,获得土地和爵位。这些诸侯奉天子为大宗,他们为小宗。而对诸侯而言,他们的诸侯地位由他们的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则被分封为卿大夫。在诸侯领地内,嫡子是大宗,而没能继承爵位的卿大夫是小宗。同样的道理,卿大夫在自己的领地内也是嫡长子继承,袭爵者为大宗,不袭爵者为小宗,变成了士。如此传递下去。士的嫡长子为士而别子则为平民,丧失了贵族身份,也称为国人。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是君臣关系。等级森严,尊卑有序。 周天子 嫡长子 别子 诸侯 周天子 诸侯 诸侯 嫡长子 嫡长子 卿大夫 诸侯 周天子 卿大夫 嫡长子 嫡长子 别子 卿大夫 士 诸侯 嫡长子 别子 士 平民 天子 大宗 诸侯 小宗 大宗 卿大夫 小宗大宗 士 小宗 大宗 小宗 这种继承制度,使得人在社会的身份地位,基本上是由其出生时的位置决定的。这样的好处是等级结构稳定,坏处是制度没有选贤机制。与宗法制相对应的是宗庙祭祀,在宗法制的每一个层级,防止贵族之间因权力继承问题而发生纷争。强调嫡长的位置,嫡长所在,即是宗庙所在。宗法制与分封制也是相一致的。被分封者是根据他在宗法中的地位决定的。当然,分封者与受封者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而异姓贵族之间则通过婚姻为纽带联系起来。总之,西周进一步完善了血缘宗族等级制,形成了同姓为“兄弟”,异姓为“甥舅”关系的西周王族贵族为核心的统治。 西周的婚制和商代基本相同。普通百姓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君王和各级贵族仍为多妻制。西周贵族的婚姻多为政治婚姻。受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影响,周代的婚姻又有了新的特点。最重要的原则是“同姓不婚”。周王室为姬姓,只能娶异姓贵族的女子;异姓娶妻也多在姬姓女子中选择,这样周王室和其他诸侯国就形成了甥舅关系,加强了政治联盟的关系。贵族婚娶的媵妾制度也是很有特色的。诸侯娶一国之女,同时带着妹妹侄女一同嫁过去,另外往往得到其他国家的媵妾。这种制度在春秋时期依然存在。 周代极为重视婚礼,从议婚到完婚公六个程序,称为“六礼”。具体来说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