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李四有权利要求王五承担全部债务。
1,应为是连带责任担保,所以李四既可以起诉张三也可以起诉王五。在张三不知去向的情况下,李四最优方式是要求王五承担全部责任。一旦王五承担全部责任,张三债务消灭,李四抵押权消灭。
2,王五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对张三行使追偿权,但此时的追偿权是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