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鉴定,由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将鉴定材料移送法院技术科,由技术科通知双方到场选定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进行鉴定。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案件在法院,应由法院送检,申请人预交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