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迫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2、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不违背卖淫人员的意志。
如果用强迫手段组织卖yin,就会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被组织者有自愿的又有不自愿的,就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可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