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条件:
1、销售额的标准(上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北京市的初步认定标准:不区分是否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2011年全年、2012年1月至营改增前一个月的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为达标的一般纳税人。
4、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
(2)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
5、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7、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超标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确认通知》的,视为不确认为超标纳税人;未按规定如实进行确认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