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5】185号规定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而事实上很多博士后的这部分资金是如何花销的,并没有详细解释,也没见着下发到个人手里,所以,这部分资金是否存在挪用和不当使用,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