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接收招标指的是在招标活动中,在规定时间内有招标方负责接收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招标采购单位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了不影响招标采购单位的正常工作和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性,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但该时间应足以保证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能够顺利地接收每一个供应商的投标。
接收地点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招标采购单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如果确实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接收地点的,应至少于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由于招标采购单位的办公地址和投标文件的接收地址可能不一致,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更正公告中列明详细的接收地址,否则,将可能引起供应商投标的延误,给招标工作的准备和组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