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