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2025-04-29 04:37:1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不同定金,它是对承租人可能造成租赁物的损害以及租金拖欠的担保,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其一,定金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围较广,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旅客住店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其二,定金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给付定金方和受领定金方的双向担保,具有惩罚性;押金的主体是单方固定,是一种单向担保,交付押金为承租人或第三人,受领租金一方为出租人,担保范围涉及租金、租赁物、损害赔偿,产生返还或抵扣的法律后果,具有补偿性;而出租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则无法在押金上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押金也不同于抵押、质押。(1)押金不同于抵押。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押金的载体是货币,是以其所有权设定担保的物权,转移货币的所有权。(2)押金也不同于质押。作为押金载体的货币具有可替代性,发生返还押金情形时,返还的不是原物。而质押的载体是特定物,不具有替代性,返还财产时必须是原物。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它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宜将其定性为定金,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无故请求出租人返还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现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且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请求其退还押金。 (作者单位:岑溪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