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也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参考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不可以。
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为其按时、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首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利。
其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等方面也是有好处的。
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能力。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的内部,企业为职工着想,关心职工住房需求,给员工以归属感。在企业外部能增强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聚集、留得住人才,解除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同时享有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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