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律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准予可以不出庭,但是也应当提交关于婚姻、财产等的书面说明。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那么在涉及扶养、抚养、赡养以及必须出庭才能查明事实等必须出庭的情况下,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除此之外其他情况,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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