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本质上还是委托合同。相反表示一般是在买前,也就是明确委托权限。但是如果在买后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则是对行纪行为不予追认,法律后果不能由委托人承担而应当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应该在买前;买后就失去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