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下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①卷烟;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④来料加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减税。
对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
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2)护肤护发品减税。
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
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按照化妆品税目的适用税率征税。
(3)钻石减税。
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减按5%的税率征收。
(4)铂金首饰减税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