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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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