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影响。税务部门曾作如下过渡期解释:(1)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2017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3)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