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具红字发票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对企业折扣销售,政策规定是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折扣的扣除上,原有政策之所以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因为当时是否开具红字发票完全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在此背景下,如果允许纳税人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造成购买方多抵扣进项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方对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对购买方很容易取得的折扣不冲减其进货成本,从而造成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并且税务机关查起来也非常困难,便制定了不允许单独开具折扣额的规定。
但根据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且要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所给予的折扣,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的“审批”,并且销售方是根据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唯一依据。而《通知单》是经过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证、审核后出具,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