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以上(男性劳动者)的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社保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但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辞退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法界多数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有悖于人性化、公平原则和劳动法的保障属性,无论从公平原则还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保障上考虑,用人单位解除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社保待遇的劳动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
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二是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是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即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
附地方法院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复
达到退休年龄即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