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蟹脚痒”,每年秋天,大闸蟹作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受到了全国各地食客的喜爱。苏州是大闸蟹的主要产地,那么数量巨大的大闸蟹是如何送到食客面前的呢?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养殖户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发送大闸蟹,因大闸蟹死亡而引发纠纷。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快递公司赔偿养殖户损失2万元。
原告沈某是太湖大闸蟹的养殖户,2016年9月10日和9月11日,他分两批通过苏州某快递公司向山东滨州的客户邮寄140箱大闸蟹。9月12日,客户在签收第一批大闸蟹时,发现有50箱大闸蟹已死亡,剩余的20箱大闸蟹也不新鲜,为避免浪费分给了公司员工。第二批70箱大闸蟹在9月13日送达时,客户打开验货后拒绝签收。原告沈某以被告苏州某快递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次日送达,导致大闸蟹死亡为由向被告索赔,要求判令被告苏州某快递公司赔偿因大闸蟹死亡造成的损失7万元,并返还运费6720元。
被告苏州某快递公司则辩称,原告所寄的大闸蟹均已按时送达,且双方并未约定次日即可送达。第一批大闸蟹收货人已签收,第二批大闸蟹收货时,收货人只打开了几箱就以所有大闸蟹已死亡为由拒收。被告认为,大闸蟹包装均由原告提供,原告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大闸蟹全部死亡,即使大闸蟹存在个别死亡的现象,也属于合理损耗,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托运人原告沈某需要证明托运的大闸蟹死亡,在托运人举证证明托运货物毁损的情况下,由承运人被告苏州某快递公司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年秋冬季是大闸蟹捕捞和销售的黄金季节,由于运输货物的特殊性,正确掌握大闸蟹运输技术,直接关系到大闸蟹运输的成活率乃至养殖户的经营效益。养殖户应该严格区分产品等级,根据大闸蟹的生理特性精心包装,随时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出现问题注意获取和保留大闸蟹存在毁损的证据。快递公司亦应该针对鲜活产品的运输制定规范的承运流程,与托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明确约定送达的时间和送货地点,就注意事项和免责事由尽明确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