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组织的货币资金必须独立管理、独立建账;所购置的资产凡属于工会固定资产规定的,应纳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其采购、入账、检验、借用、变卖、报损等资产的处置,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手续。依法被撤销的工会组织的资产由上一级工会接收和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2)在发生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时,工会资产不得随意变卖,不得用于企业清偿。
(3)各级工会应按照工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手续,定期清点和盘查工会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及相对耐用的低值易耗品,做到严格管理、手续齐全、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使工会资产发挥应有的作用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