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危害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25-04-14 09: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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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在我国,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得传播的植物病、虫、杂草。那么,对什么样的植物病虫,才能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呢?《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局部地区发生;二是危险性大;三是能随种子、苗木人为传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局部地区发生是指全国范围内局部地区发生。在您所在的地区也许已经普遍发生,但为了防止传到其他地区,必须订为检疫对象,即定为全国检疫对象,即使发生较普遍的个别地区也要积极采取防除措施,把发生程度压到最低限度,以减少本地区损失,减少向外扩散的可能。
二,为什么必须把危险性大作为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条件之一?危险性大的含义是什么?在自然界中,局部地区分布,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对人类没有多少危害,没有必要把它们都列为植物检疫对象,而且列为检疫对象后,需要跟上一系列的检疫措施。如划定疫区或保护区,禁止或限制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等,不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对农产品的交换和流通以及对外贸易、旅游事业的发展起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制定检疫对象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评价病、虫、杂草的危害性。所以危险性大小是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
危险性大有以下含义:一旦发生或传入,很难根除和防治;对当地生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地区有这些病、虫、杂草的适生条件。对那些不可能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适生能力弱、防治容易的病、虫、杂草,不需要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三,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是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病、虫、杂草从一个地区传播到另一个地区。如许多植物有害生物(病、虫、杂草),可以潜伏在植物种子和苗木的内部,黏附于种子、苗木和植物产品的外表,或混杂在种子及植物产品之中,随着调运、邮寄或携带而远距离传播。特别是近年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内外各种贸易活动、植物资源交流的日益频繁,人为传播病、虫、杂草的问题更加突出。而且由于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发达,国际、国内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使得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变得完全可以不受自然地理屏障的限制,所以能随植物及其植物产品人为传播是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又一重要条件。

回答2:

产地检疫程序: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调运的种子、苗bai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原产地生产期间进行的植物检疫检验,调查是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草发生,对调查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检疫病虫草的,签发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生产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产地检疫手续。

(1)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在选择基地前先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意见,确立基地后,播前15天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填写《产地检疫申报单》,并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2)植物检疫机构凭《产地检疫申报单》,于种子、苗木生长期间按《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田间疫情调查和必要的室内检疫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发给生产单位或个人《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营部门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购种子,调出时,作为调运检疫的签证依据。

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基地,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3)种子生产单位(个人)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植物机构出具的《种子生产产地植物检疫报告单》,作为植物检疫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