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不能考;期限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