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提供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也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限于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否则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以上两项规定是无效的,但是不代表整个劳动合同都无效,如果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那么该部分还是有效的。如果是这样,你们的劳动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上面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你们有签订竞业限制,离职后他们没有给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你就可以不用遵守的。
到时不用支付,不符合条件。
你好!是否产生实际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