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美术出版社的著作纠纷

2024-12-01 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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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刚,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瑶,男,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号安徽日报社职工宿舍内。
原审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亮,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美术出版社上诉提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赵家瑶指控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既包括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儿童谜语全书》、《彩图儿童谜语全书》、《小小儿童谜语全书》中擅自复制其作品,且不署名、不付酬的行为,也包括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因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且在安徽省合肥市销售被控侵权复制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赵家瑶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