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
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及律师协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和公证机构、公证业务活动及公证员协会。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及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审核、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