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本方故意指错方向,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本方不是故意的,也没有重大过失,且指路是免费的,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责任。
三、本案,对方要求本方承担指错路的责任,则必须承担本方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1、《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