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提销售,有逃税现象。 进项税留抵 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当期增值税=1888.89-48008.95=-46120.06元,依然是留抵。所以不用做任何分录。
假设当月销项为54000,当期增值税=54000-48008.95=5991.05。
一般普遍做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991.05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991.05
缴纳时候: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991.05
贷
银行存款
5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