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49条和152条有什么区别

2025-04-15 07: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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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第149条是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违规,第152条是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定于执行公司职务时;

  2. 第149条说的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第152条说的是损害股东利益;

  3. 第149条承担是造成损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是受损害者(股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董高才可能承担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根据法院判决决定。

  4. 第152条的主体只有董高,不包括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