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条未明确双方的起诉时间的先后的问题,但应认为不论国外法院受理在先还是在后,中国法院均有权受理。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