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暂住证过期了,还能在东莞办理离婚手续吗

2025-04-06 2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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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当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回答2: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其中一方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即可在当地的法院办理。
2.诉讼离婚(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其中被告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即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诉讼。
至少一方已取得当地的户口的情况:
3.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在当地的法院办理,也可在民政部门办理。
4.诉讼离婚(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被告是当地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受理,被是外地户口的按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