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户口不在农村就不能分配宅基地和生态林补助款。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相关法律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法律规定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生态林补助款是给予所在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成员的,户口不在农村不属于所在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成员的人员,当然没有资格享有这些权利。
你好,肯定是有法律法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是无权分配宅基地和生态林补助款的。如果非农业户口居民也能分配宅基地,那么全国那么多人,国家哪来那么多的地分配呢。
这个是对的,国家有这个方面的规定,你的户口不在农村怎能分到宅基地和补助款,你的户口不在村集体内,就不能享受这个待遇,如果自己的家人户口在农村村集体内就享受这个待遇。